重庆市安徽商会
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4月18日
张启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会员代表:
大家好!
重庆市安徽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今天在这里召开,首先,我代表重庆市安徽商会,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会员代表致以最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
根据本会章程,第二届理事会五年任期已经届满,今天召开的第三届会员大会将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现在,我向各位会员代表报告第二届理事会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商会未来五年的工作建议,提请大家审议。
一、五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不断加强平台建设,实实在在为会员服务。
五年来,商会每年都分别举办一次新春团拜会、一次中秋联谊会和两次理事会,并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商会办公会。召开系列会员座谈会、常务副会长以上成员定期走访会员单位。先后在渝北区、江北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北部新区等地召开区域会员访谈会。组织青年徽商多次聚会,分享创业经历,商讨发展之策。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安徽省援助四川松潘灾后重建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协助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做好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协调落实安徽亚中汽车巨资打造重型卡车生产基地。积极创建并成功运营了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徽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等系列“重庆徽商”品牌公司,徽商担保、徽商小贷为会员及安徽老乡解决了资金中的实际问题,受到广大会员和安徽老乡的广泛好评。完善宣传网络,规范会刊出版制度,对商会官方网站成功改版。由商会创办的“新徽商·新视野大学堂”,获得社会各界好评,受到20多家媒体报道。我会首创的“徽商赶场天”系列活动也成功举办十多期,参与人员数百人次。
(二)多筹并举,积极维护会员及安徽老乡合法权益。
五年来,商会为会员和在渝的安徽老乡解决房屋、债务、合同等各方面的纠纷三十余起。协调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单位某电子商务网站被同行恶意进攻、会员单位某员工恶意阻碍工厂正常生产、安徽老乡在北碚承建的房建工程垫资款得不到返还、安徽老乡在酉阳的土石方工程被恶意骚扰、安徽老乡在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CEO时发生的劳资纠纷得不到合理赔偿等各类法律问题。
(三)组织、参加招商活动,与全国徽商保持交流,积极发挥商会桥梁作用。
协助做好2009年以来的历次渝洽会接待工作,合作办理数十批次包括亳州、铜陵、马鞍山、芜湖、合肥、安庆、蚌埠等地党政领导来渝招商工作。发起并承办了首届全国安徽商会会长联席会、首届全国徽商组织秘书长工作会,全国数十家徽商组织负责人和秘书处负责人汇聚重庆。多次组织企业家前往贵州省瓮安县、重庆市黔江区、梁平县实地考察。组织会员参加陕西省、广西省、重庆市梁平县、重庆市永川区等地招商推介会。参加了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甘肃省、江苏省徐州市、四川省绵阳市、重庆市永川区、江苏省丹阳市、江苏省张家港市、山东省烟台市等全国各省市级安徽商会的成立庆典。五年来,商会参加了历次全国安徽商会会长联席会、全国安徽商会秘书长工作研讨会、国际徽商精英年会,扩大了商会的品牌影响力。商会还与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单位建立了深入合作关系。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慈善公益活动。
商会与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起并在重庆工商大学设立重庆徽商创新创业奖学金。副会长单位、重庆徽商融资担保公司向南岸区慈善机构捐款10万元帮助因病致困家庭。副会长单位、重庆展鸿华商装饰工程公司先后资助12位贫困山区学生读完大学课程。商会启动与西南政法大学合作项目,资助由知名法学教授、我会法律顾问黄名述先生担纲《徽商与法律文化》课题研究,并于今年3月份召开针对该书第8编的专题座谈会。
(五)关心在渝皖籍青年、高校学子成长创业。
2009年,重庆市安徽商会大学生分会成立,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分会已在重庆十余所重点高校建立分支机构,为在渝皖籍学子的学习和成长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商会列支10万元做为大学生分会助学基金;开展了“人生起航”系列讲座;与重庆工商大学进行校企间实质性合作;深化“青年徽商校园行”活动,组织会员为皖籍学子提供实习就业岗位,举办徽商企业--皖籍毕业生专场双选会;商会发起人之一、副秘书长黄守华担任顾问的曙光都市工业园也组织园区相关企业对参观园区的在渝皖籍青年、大学生代表进行就业指导,并提供多种就业岗位。我会副会长单位重庆格律斯服饰公司、理事单位重庆米瑞克公司也多次与在渝皖籍大学生座谈,并提供兼职、就业岗位。我会会员单位、重庆格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也为在渝皖籍大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
(六)品牌建设扎实推进,“重庆徽商”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重庆徽商核心团队谦虚低调,成绩斐然,我在这里就列举五年来部分获奖情况:
2009年,我会被评为全国十佳优秀徽商商会。
2010年国际徽商精英年会,获得“中国百优徽商”荣誉。
2012年国际徽商精英年会,获得“2012徽商先进商会”,三位会长入选“2012中华优秀徽商”。
2012年第二届徽商奥斯卡全球年度盛典,商会获得“2012十大杰出商会会长”、“2012十大徽商精英”、“2012十大返乡投资徽商”三大殊荣。
2012重庆百强企业发布会上,我会荣获重庆市企联授予的“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2013徽商精英(苏州)年会,获得“2013中华百强徽商”、“2013中华优秀徽商”荣誉。
过去的五年,商会在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皖渝经济合作交流搭建桥梁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会员企业有了长足发展,获得了社会广泛的认可。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广大会员努力的结果,也是商会各位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咨询委员及在渝皖籍人士关心支持的结果,更是皖渝两地政府关怀指导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重庆市安徽商会,表示深深的谢意!
同时,我们也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如会员服务依然存在短板、维权服务仍需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作用还有很大发挥的空间。我们应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深化商会领导班子和秘书处工作班子的管理和改革,加大力度开展会员学习和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和运行机制,为商会未来的和谐健康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
二、未来五年的工作建议
本届理事会工作到今天已基本结束,我相信新一届理事会将能更好的履行相关职责,商会的明天也会更美好。在此,我谨代表商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来五年的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全力提升会员服务水平。
我们应根据商会会员行业布局实际情况,尽最大可能整合多方资源,全面推进各项服务工作,努力在商会内部形成“产业链”、“利益圈”、“共同体”。针对会员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应及时发现,尽最大可能解决,以更好地团结更多的老乡,做大做强商会队伍。我们将整合银行、信托、基金、证券等金融单位协调解决会员普遍遇到的融资难问题。支持重庆徽商系列品牌公司的发展,为广大乡友服好务。
(二)加大会员维权工作力度,更好的为会员排忧解难。
商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深入了解商会会员遇到的纠纷,建立新形势下会员维权工作机制。多角度协调,以更好地维护会员权益、解决皖籍企业的疑难问题。积极挖掘在渝皖籍法律界资源,形成快速维权通道,构建联动维权态势。
(三)继续为皖渝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商会一项重要使命就是联系两地政府,以多种方式促进皖渝经济发展。商会应继续积极开拓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产业经济、教育、科研等方面信息,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继续发挥促进皖渝经济发展的纽带桥梁作用。
(四)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商会凝聚力、向心力。
未来五年,我们应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听取,不断改进商会工作,进而增强商会凝聚力、向心力。我们应创新工作方式,更好的发挥商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咨询委员及商会老同志的作用,定期召开咨询委员会。我们应发挥执行会长领导班子的作用,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和在渝安徽籍企业家广泛联络,深入交往,扩大商会会员基础和品牌影响。
(五)继续加强商会领导班子、工作班子、会员队伍“三位一体”建设。
商会领导班子建设,是商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开拓创新,继续保持锐意进取、求真务实作风。严格按照章程要求,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商会办公会,对商会重要事项经常沟通、充分酝酿、严格督导。商会秘书处是商会的日常工作班子,是商会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我们将强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丰富会员服务内容,提升品牌建设水平,打造一支专业强、纪律严、效率高的工作队伍。会员班子建设是商会发展的重要源泉,我们要在会员结构的升级、体量的增加多想办法,要在学习型组织建设领域加大力度,在徽商文化传承和正能量聚集方向积极推进。
各位会员,我们正处在改革与奋进的伟大时代。改革释放红利,创新引领发展。在当今重庆迅猛发展时期,在渝徽商应积极把握机遇,抒写出更加壮丽篇章。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最后,真诚感谢大家五年来对第二届理事会和我本人工作的支持,衷心祝愿各位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欢乐!
2013年4月18日
在重庆市安徽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洪和平
2014年4月18日
尊敬的衍智将军、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会员们、乡友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参加重庆市安徽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见证了新一届理事会和会长、监事长的产生。在此,我对新一届理事会的产生、对张启才同志当选新一届会长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做为重庆市安徽商会名誉会长,我感到十分高兴、非常荣幸。高兴的是,重庆市安徽商会是一个团结、和谐的队伍,今天的会议开得很成功,说明前期准备充分、酝酿成熟、组织有序,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使我们看到了重庆市安徽商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势头,可喜可贺。重庆市安徽商会规范运行、稳健发展,得到皖渝两地政府部门和广大社会群体的广泛赞誉,五年来,工作亮点颇多,也获得了一系列的奖项,信誉度在不断提高,做为在渝安徽人的一员,我感到非常荣幸。
这几年来,我受邀多次参加重庆市安徽商会的活动,每次都有不同的感觉,乡情友情、渝皖两地、桥梁纽带,这是相聚的主题词。安徽商会的核心意义就在这里——凝聚安徽乡情和重庆友情、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争做沟通桥梁和对接纽带。协助招商引资、组建实体平台、维护合法权益、打造学习组织、助推青年发展,一步一个脚印,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二届理事会“真抓实干不折腾,多谋善断不忽悠”的理念。
未来的一段时间,重庆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重庆将成为国家“长江流域经济带”、“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两大战略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发展空间巨大。面对难得机遇,在渝徽商要顺应形势,再接再厉、积极作为。重庆市安徽商会要在新的五年、十年、二十年,不断优化服务模式、紧密团结会员单位、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为打造更强大的徽商产业集群贡献力量。
徽商文化源远流长,当代徽商要继续弘扬优良传统,重庆徽商更要在文化建设领域打造自己的精神家园。以众帮众、乐善好施、诚信无欺、儒行天下,这些是古代徽商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重庆徽商应该继续践行的经营处世之道。张启才会长在报告中也多次提到团队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工作班子、会员队伍建设,也提到强化会员素质教育,这些意见和做法都很好,今后要努力发扬光大。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全体会员代表们:
相识就是缘分,能够共同见证重庆市安徽商会新一届理事会的产生更是难得。让我们继续关注重庆市安徽商会的未来发展,也恳请皖渝两地各级政府和领导们继续关心支持会员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真诚祝愿在渝徽商家庭和美、事业辉煌,祝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我会新一届领导班子诞生
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安徽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胜利闭幕,诞生新一届领导班子,名单如下:
会 长:张启才
监事长:李兴营
执行会长:程久安、陈友坤、梅 锋、钟世彬、李家宏
常务副会长:王 杰、孙灿林、邱金根、陶 峰、程吴平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邦林 王 杰 王青 王 勇 宁永昌 刘玉学
刘炫辰 孙灿林 朱树金 何晓秋 张启才 张海涛
李 洪 李家宏 汪成夫 邱金根 陈友坤 周克宏
武有香 茆文娟 钟世彬 殷红杰 陶学权 陶 峰
梅 锋 龚维华 喻绪千 程久安 程吴平 董存柱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邦林 王兴无 王宏越 王 杰 王 松 王松林
王 青 王前军 王 勇 宁永昌 刘玉学 刘炫辰
孙灿林 朱树金 何晓秋 余述勇 张东晓 张平义
张启才 张复仪 张海涛 李 洪 李家宏 汪成夫
邱金根 陈友坤 陈 平 周克宏 武有香 茆文娟
姚成贵 钟世彬 殷红杰 陶学权 陶 峰 梅 锋
黄光平 龚维华 喻绪千 曾昌树 曾祥林 程久安
程吴平 董存柱
重庆市安徽商会章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安徽商会。英文译名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缩写A.C.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渝皖籍工商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渝皖籍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单位团结一致,努力为国家的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建设谏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产业经济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机;提供科研、教研机会; 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权益保护措施;提供相关持续发展和规模发展的理论和指导意见;使商会成为重庆徽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努力把在渝徽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在渝徽商的奋力崛起。本商会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重庆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暂设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一村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渝皖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开展徽文化与徽商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同时也可吸收少量特定的个人会员。包括皖籍在渝的工商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关业界的合资机构、民营机构及皖籍机构驻渝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以及部分皖籍在渝工商业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四)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谏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者;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者。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者,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在渝皖籍领导、公职人员、现役军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其中,名誉会长、顾问、咨询专家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并颁发聘书;名誉会长、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不缴纳会费,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它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商会办公会。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行使会长办公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并对会长负责。商会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组成。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在当选的副会长中提名产生并经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工商业界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一定实力;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德才兼备;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选举和罢免,须由理事会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兼职)由会长在广泛征求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会员意见的基础上,聘请专职人员担任,并以适当方式报经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且可根据需要列席商会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其中,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和岗位变动,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任期届满,如无非正常原因不再担任会长职务的,则自然成为本商会荣誉会长。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商会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商会办公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相关协议;
(六)决定相关机构人员的聘用、辞退,并提请常务会长联席会、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通过;
(七)行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商会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及商会办公会分工协助会长分管并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授予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及商会办公会,参与商会重大事项决策;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商会办公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相关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长对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长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对商会领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和检查商会财务工作;
(五)根据需要列席商会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联络和协调本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五)联络和协调本会与兄弟商会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检查督促本会商会办公会和会长办公会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聘用具有会计资格证书以上资质者担任专职会计。商会会计必须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会员负责,真实全面的反映商会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强化经费管理。适时向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状况。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所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4 月18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